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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流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

  3.企业办社会资产处置。企业改制时,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食堂、澡堂、单身宿舍等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土地处置
  (一)新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如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市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拔方式使用;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的可继续以划拔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三)改制企业需出让原划拨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以分期缴清宗地价款,第一次缴纳宗地地价20-40%的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的,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可采取签订短期出让合同、到期续签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新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土地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租,改变原合同规定使用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进入破产财产,由市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六)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企业办社会单位,需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经市政府批准后,仍按划拨土地处理;其余企业办社会单位土地使用权,按生产经营性土地处置。
  七、债务处理
  (一)银行债务处理。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整体出让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分拆出让的企业,要明确银行债务,符合核销、挂帐、停息政策,报请银行审查批准,按核销、挂帐、停息处理。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或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全额承担老企业的债务。
  (二)所欠税款处理。资不抵债企业改制时,其所欠的税款由改制企业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后,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报省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暂缓征收;符合减免条件的欠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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