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改制企业资产(股权)出让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企业资产(股权)处置,原则上要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产权市场面向职工、经营者、社会法人、自然人招标竞价出让;经批准确需以协议价出让的,应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价格。对面向企业经营者或职工定向出让的改制企业资产,应规范“招拍挂”程序,在履行决策、资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核程序后,要维护企业职工权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卖给本企业职工;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切实安排好原企业职工。收购改制企业资产组建的新企业,一律实行非公有制经济。
(二)经营性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资产或股份出让时,受让方一次性付清价款的,按转让价的10-30%给予优惠。一次性付清价款确有困难的,按产权隶属关系在原资产持有单位办理抵押或担保的基础上,可分期付清,分期付款最长不能超过三年,首期付款必须达到转让价款的30%。购买方未付清价款以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经原资产持有单位批准。
2.应收账款的处置。企业改制前发生的3年以上应收账款,在改制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3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确已形成呆坏账的,也可按规定进行核销。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为调动新企业索债积极性,原资产所有者可将实际收回资金以奖励形式返还新企业。
3.已改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按实际发生的经营业绩,分别享受增益或承担亏损。增益部分累计计算,亏损以所持股额为限承担责任。折算后股本的增益或承担亏损后的余额,转为新企业股本。
4.无形资产的处置。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暂不评估,由产权所有者交新企业使用。如需转让,需经产权所有者批准,并分享收益。
(三)非经营性资产处置
1.职工住房处置
(1)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配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全部返还企业。
(2)按房改政策规定发生的职工房改住房成本价与购建房价的差额,由企业在改制前从当年的损益中解决。
(3)职工住房不列入破产和改制资产,其水、电等设施改造后移交物业部门管理。
(4)企业改制时对已交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2.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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