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方案制定和审批。改制方案由产权持有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或授权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并与相关部门就债权债务、资产剥离、安置职工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以书面材料报市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四)产权交易。企业根据审批后的方案,向社会公开披露改制信息,严格遵循资产处置的基本原则进行资产(股权)处置,做好受让人资格审查和确定,规范产权转让合同,按规定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四、改革形式
(一)整体出让。经评估后资产大于负债的企业,可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负债大于资产或资债相抵为零的企业,经主要债权人认可,由受让方在向资产持有机构交纳一定风险金的基础上,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二)分拆出让。企业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让。
(三)股份改造。适宜股份改造的企业,可由经营者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也可由社会法人和自然法人出资,全部购买或部分购买企业国有资产,使企业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
(四)股权出让。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份,可采取向社会法人、内部职工、企业经营者或其他自然人出让、变卖等办法予以出让。
(五)承包租赁。通过承包租赁经营权进行承包租赁。以企业评估的净资产(按规定折抵后)为基数,在净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承包承租方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不低于基数20-30%的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的数额按时向发包出租方上交承包租赁金。
(六)合资合作。经济效益较好,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或出让部分产权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
(七)收购兼并。即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劣势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使优势企业更优,劣势企业获得新生。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行业、所有制对劣势企业实施收购兼并。
(八)依法破产。对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其他改制形式无法救活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破产。
(九)其他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宜企业的其他改制形式。
五、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