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参照市区特殊对象的救助程序,确定定点医疗单位和安置机构。
(三)一般救助对象的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方向的车票;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领回,或由救助站护送至住所地或当地救助站。
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救助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送当地福利机构安置。
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或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派人前来料理后事。发出通知两周后,没有前来料理后事的,救助站会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中发现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救助中如发现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救助站应及时告知其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求助。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通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救助管理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联席会议召集人为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交通局、广电局、法制办、三门峡日报社、三门峡火车站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时间和研究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反映救助管理工作的问题,提出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各县(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制度,统一组织、协调本地的救助管理工作。
四、科学组织,积极推进救助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大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民政等部门要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依赖思想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测算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定量定额标准,核定专项救助资金。救助管理工作突发性强,确需追加预算的,财政部门要予以保证。
(二)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建设。各县(市)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或指定民政部门相关科室,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有条件的社区可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转送等工作。要加快救助信息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掌握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情况,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