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91号),结合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依法救助,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一)救助条件及救助原则
根据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受助人员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对因灾、打工无着、失窃、逃学、投亲不遇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解决食宿的救助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站)核实后,为其提供以帮助为主要内容的救助措施。
救助对象必须自愿提出受助要求,由救助站进行核查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偿提供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放弃救助、自愿离开救助站的,救助站不得对其限制。
(二)特殊对象的救助
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在市区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的特殊对象,按下列程序进行救助: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直接护送至三门峡市中心医院;精神病人直接护送至三门峡市精神卫生中心(市康复医院),给予必要的基本医疗救治;弃婴(0-1岁)和幼儿(1-6岁)需经定点医院检查,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护送至市社会福利院。
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护送至定点医院待病情基本稳定后,由市卫生部门通知市救助站前往医院审查辨别身份,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站出具救助证明,救治费用由市救助站报请市财政部门核拨,市救助站负责救助对象的返乡事宜。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查找、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并通知其家属接回或护送回原籍,医疗费用由其家属予以支付;家庭困难的,医院适当减免费用,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