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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长效机制的意见

  2.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及时巡查发现并坚决制止和查处有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非法煤矿,及时向公安、监察、工商、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移交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的非法煤矿组织生产的情况。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的经常性监察、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及时查处煤矿各种违法行为。
  4.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对煤炭、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依法要及时立案侦察,并依法处理。
  5.电业部门要加强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关闭的矿井必须切断电源,拆除电力设备设施。
  6.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营业执照的管理,对无照经营或证照过期的煤矿依法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煤矿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行政监察,严厉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煤炭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或利用职权对非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非法煤矿生产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8.其他部门和人员发现非法煤矿组织生产的,要立即报告煤炭、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煤矿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上述任何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没有管辖权的,要向报告部门和人员说明情况,并及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部门。
  六、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一)对非法煤矿要依法严查重处。非法煤矿一经发现,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各种证照,予以关闭。对非法煤矿的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目标考核责任制。将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乡(镇)辖区内有非法煤矿的、县(市、区)辖区内一个月中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非法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同级政府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辖区内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的非法煤矿,由国土资源部门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辖区内有采矿许可证但其他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的非法煤矿,由煤炭部门向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市、县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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