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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关闭取缔非法煤矿长效机制的意见

  (三)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对被关闭取缔的非法煤矿进行逐级检查验收,符合关闭取缔标准后,填报“关闭非法煤矿报告单”,报上级煤矿和国土资源部门。
  (四)关闭取缔的非法煤矿自关闭取缔之日起3日内,由煤炭和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责权限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四、非法煤矿的监控措施
  (一)实行“安全专盯”责任制。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对所包区域的关闭取缔非法煤矿成效负责。
  (二)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分别组织关闭取缔非法煤矿巡逻队,每周至少要对所辖区域巡逻一遍;市煤炭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分别组织关闭取缔煤矿巡查队,每月至少巡查一遍;巡逻和巡查情况要按隶属关系,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
  (三)实行报告和承诺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有无或关闭取缔非法煤矿情况,承诺有无非法煤矿组织生产,并抄送市煤炭和市国土资源部门以及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煤炭和国土资源部门每月6日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市整体情况。
  (四)实行舆论监督制度。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三门峡日报》公布关闭取缔非法煤矿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和体系。
  (五)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县两级煤炭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同级国土资源、煤矿安全监察、公安、电业、工商和安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通报关闭取缔非法煤矿情况。
  五、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关闭取缔非法煤矿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关闭取缔非法煤矿的各项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工作成效。
  (一)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必须严密监督本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发现本乡(镇)、村范围内有非法煤矿时,必须立即制止,并向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国土资源、煤炭、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监管监察职责,及时发现辖区内非法煤矿并向同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公安、电业、工商、监察等部门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执法到位。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巡查发现并坚决制止和查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组织生产,及时向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移交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组织生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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