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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年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其年应税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
  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包括免税货物或劳务销售额和出口货物销售额。
  第七条 对年度销售额达到标准的个体经营者(个体户),如果可以取得企业代码并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 对原小规模工业企业和年度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凡申请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九条 对年度销售额达不到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申请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分局审核批准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说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应税销售额,但新办企业是指自开业起一年内的应税销售额。
  第十一条 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按《关于严格控制电脑版专用发票领购次数和领购数量的通知》(大国税函[200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停止向其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年度内连续3个月未申报;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申报或负申报而无正当理由;
  (三)倒卖、虚开、索取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扣税凭证;
  (四)不能按税务机关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
  (六)经常变动经营场所且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的;
  (七)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进行核算。
  对在整改期间能够健全会计核算,保证能够向税务机关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恢复抵扣进项税额,重新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整改期过后仍未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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