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停止执行《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大国税发[2003]213号)第三、1条:福利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上年已纳增值税的书面申请,填报《福利企业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月底前进行审批,3月底前予以退税。2条:年减免税额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4条:减免税审批流程
主管税务机关查管部门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查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对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通知纳税人补齐或规范填写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且规范的进行实地调查,签署调查意见后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
税政部门对受理岗传来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传递给主管局长。
主管局长对税政部门传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属于分局权限的,将批示后的资料传递给税政部门;属于市局权限的,传递给市局。
市局按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批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将审批资料归档。对经退税审批准予退税的按有关规定实施退税操作;对未批准的,应补征上年未征或已退的税款。
本项审批取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规定进行退税,并于每年2月底前按《福利企业减免税管理修订办法》(大国税发[2003]213号)第三、3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上年退税情况进行审核,填写《福利企业年度减免税情况审核表》(见附件),对不符合退税规定的应补征上年未征或已退的税款。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利企业年度减免税情况审核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 生产经营地址
|
|
办税人员姓名
|
| 联系电话
|
|
经济性质
|
| 开业时间
|
|
主要产品
|
|
欠税情况
|
税种
| 税额
| 税 款
所属期
| 欠税原因
|
增值税
|
|
|
|
销售收入
| 利润总额
| 应交增值税
| 已交增值税
| 已退增值税
| 查补税款
|
|
|
|
|
|
|
从业人员平均数
| 生产人员平均数
| 生产人员比例
| 残疾职工
平均数
| 残疾职工比例
| 残疾职工平均上岗率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