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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本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予以鉴定。
  四、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7]226号)第五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未经市国税局批准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确认抵扣。
  本项审批取消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原则上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因相互“磨帐”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凭有效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抵扣。
  五、停止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56号):各征收分局对我市文化出版单位的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的比例,要每年核定一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核定的比例上报市局批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各文化出版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对我市文化出版单位的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的比例要每年核定一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核定的比例上报市局备案。
  六、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280号)第3条: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一律按市信息产业局和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产品名单为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对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市局不再与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发产品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参见市信息产业局确认下发的软件产品名单,确定是否属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
  七、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12号)第二、1条: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须经市局批准并一律采取先征后退办法。
  本项审批取消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总局规定,并按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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