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4〕64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我处取消八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4号)第(3)条: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
本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二、停止执行《
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应自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10日内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月底前认定完毕。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局批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三、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5号):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应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