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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对于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七条 每月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存入纳税人评估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3]68号)相应废止。

  附件1:
  代理业务证明

  经核实,     属于从事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代理人。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农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字轨号码

开票日期

销售人姓名

单价

数量

金额

税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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