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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集体合同审查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制度,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协调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做好集体合同的订立、备案审查。

  (二)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如发现其主体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加以说明后及时退回报送单位;对集体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双方提出修改意见,不应直接在集体合同书上进行修改。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中出现较大分歧或遇其它重大问题时,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集体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审查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建立集体合同管理台帐。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各地审查的集体合同应当按照《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5)的内容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做好《集体合同签订情况》(人社统IR2号)报表的上报备案工作。

  附件:1、中央驻鲁、省属企业集体合同指定备案审查通知书

  2、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

  3、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受理通知书

  4、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

  5、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情况登记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央驻鲁、省属企业集体合同
指定备案审查通知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法律法规规定,现指定你局对          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请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各项备案审查工作。

  二○  年 月 日

  附件2
  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
  (企业方)

用人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职工总人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企业方集体协商代表情况

姓名

协商身份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送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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