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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所属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

  (三)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见附件1)。

  五、集体合同审查需报送的材料

  企业进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集体合同文本四份;

  (二)职工个人劳动合同样本两份;

  (三)《集体合同基本情况送审登记表》两份(见附件2);

  (四)企业方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职工集体合同谈判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六、集体合同备案审查程序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要及时进行编号、登记,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机构对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代表资格、签订程序进行初审。

  (三)将初审合格后的集体合同分送部门内部有关机构,对相关条款进行专审。

  (四)经审查,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见附件4)加盖审核专用章送达双方协商代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以邮递方式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有关材料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的,以收到邮寄的材料时间为准;直接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的,以出具《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五)企业双方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六)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机构应将审查后的集体合同书、企业报送的材料、《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一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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