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5〕134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增值税的管理质量和效率,尽量减少工作中的不必要纠纷,根据全市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增值税管理中的几项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补充规定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凡在纳税义务确认之前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人销售货物,没有订立购销合同的,若货物已经发出,没有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应对货物的去向进行核实,若货物存放地纳税人承认所存放货物为其购进货物,或存放地纳税人已经将货物投入使用或对外销售的,则可以确认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含部分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的,凡有合同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方完成安装、调试的时间。
4、供热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确定。
5、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有劳务合同的,按劳务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时间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没有劳务合同的,应按照劳务购买方签字确认接受劳务的时间确定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述两个条件均不具备的,应按企业实际收到劳务款的时间确认收入。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关于进一步明确计算机软件产品税收政策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280号) 中关于如何确定软件企业退税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2、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以企业实际耗用的情况确定,不再按销售比例确定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3、对纳税人销售嵌入自行开发的软件的自产货物,应当全额征收增值税。
4、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时一并收取的培训费、调试费等费用,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单独收取培训费、调试费,并单独开具发票的,不征收增值税。
5、企业销售软件中只含小部分硬件,如密码锁等,由于这部分硬件属于软件产品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时价值较小,可一并作为软件收入。
6、信息产业局认定的软件产品,因客户需要或产品升级等原因造成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属于信息产业局已经认定过的同一产品,如果属实可以按软件产品征(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