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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2007〕50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补充规定第一条,(三)、(四)款时,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联次必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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