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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6〕212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精神,解决目前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好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工作,从体制、机制上提高出口退(免)税工作效率和防范偷骗税的能力,经过较长时间的调查准备,市局2006年12月18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了调整出口企业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出口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意见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出口企业的属地化管理

  对直属税务分局现管辖的外贸企业除2005年退税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及与本局所管辖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外,其他外贸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以及今后新从事出口业务企业的征退税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鉴于由直属税务分局分流到中山区局的外贸企业户数较多、中山区局需要一定时间准备的实际情况,需分流到中山区局的外贸企业可在2007年4月30日前完成管户交接;分流到其他各征收局的,一律在2007年1月31日前完成管户交接。

  二、在各征管辖区内,对出口企业实行专业化和一体化管理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征收局对所辖出口企业(指已办理退税认定且已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贸企业)集中在一个税源管理科专门管理(以下称出口企业税源管理科)。出口企业税源管理科既负责出口企业的征税管理,也负责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各征收局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出口企业税源管理科管理其他企业。

  各征收局计统科不再管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原科内负责出口退(免)税管理人员原则上转入出口企业税源管理科。

  开发区局由于内设机构编制过少,按上述要求进行调整条件尚不成熟,可暂维持原有管理模式。

  (二)各征收局出口企业税源管理科除履行现有税源管理科职责外,同时负责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主要包括:

  1. 出口退(免)税及相关单证的预审、申报受理(仍在前台办理)、审核、调查;

  2. 征退税评估;

  3. 出口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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