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活动,强化对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严格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标准的审查备案,组织对已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修订和清理,加大对食品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严格执行标准,按照标准组织生产。鼓励我市大型的饮料、白酒食品企业参与国家食品标准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整体水平。要以提升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为重点,加快我市农产品、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以现有检验检测机构为基础,通过增加投入、改善环境、更新设备等措施,重点抓好食品安全检验实验室的建设,满足各类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指标的常规检验,并督促本地食品加工企业建立自己的检验室,保证产品出厂实行逐批检验。通过努力,力争在全市形成市、县食品安全实验室为骨干、企业实验室为辅助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检测资源信息共享,为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五、建立名优食品企业评价体系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各级政府都要积极培育名优食品企业,鼓励引导各类企业创建国家、省名牌和免检产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帮助申报;对获得国家、省名牌或免检产品的食品加工企业,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奖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向社会、政府监管部门承诺制度,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企业,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载入企业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要充分发挥食品加工行业协会的作用,严格约束和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加工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信誉度和市场竞争力。
六、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市农业、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行业或区域性食品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或潜在质量危害及时作出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对突发性公共食品安全事故,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危害。
(二)实行备案制度。今后,有关部门要对全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情况实行备案。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的分类管理,对既没有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必须依法取缔;对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的,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产品质量长期达不到要求,故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坚决依法查处;对销售在本乡村的自给性、季节性小作坊食品,制定简易管理办法,确定必备条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办法,将日常管理责任明确到乡(镇)政府、村委会,保证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