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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具体条件由湖滨区民政局会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三)科学制订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湖滨区民政局会同卫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市民政、卫生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适当减免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
  (四)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指导和协调湖滨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市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市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滨区政府要抓紧做好调研和论证工作,在2005年9月底前出台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在10月份将城市医疗救助金发放到位。为保证工作进度,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安排部署、制度建设和资金落实情况。2005年底,湖滨区政府要对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建立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和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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