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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5〕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为推动我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开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总体目标
  2005年起,在湖滨区开展为期2年的试点工作,之后再用2-3年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
  2.先行试点,稳步发展。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3.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资金,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湖滨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每年自筹的医疗救助资金应不少于20万,市财政给予补助,中央和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需救助对象数量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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