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机关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督促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以及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正确、全面组织实施的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成员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实行下列制度的责任:
(一)将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并进行检查考核;
(二)依法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监督措施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处罚听证和行政执法审核的具体制度;
(四)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制度,做到不给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将罚没收入与经济利益挂钩、不将法定执法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中,负有高效履行职责的责任,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确认权利等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及时受理;
(二)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而不办理;
(三)依法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责任而不履行;
(四)依法应当立案、撤案而不予立案、撤案;
(五)依法应当给予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予处罚、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六)依法应当征收税费而不予征收;
(七)其他应当依法作为而不作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中,负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责任,不得有下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