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三政〔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三门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正确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实施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主体资格,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依法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是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实施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监督考核,保障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