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完善信访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完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25.行政机关应当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依法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并主动报告重大决策事项;主动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支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重视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揭露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单位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26.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层级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专项监督作用。
27.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重要途径的监督作用。落实行政复议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审查,依法加强对与行政复议申请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关对在办理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要适时向相关机关提出法制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正确地行使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
28.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界定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对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决策监督,对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内容违法,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责任。
七、不断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