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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

  14.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出现执法争议时,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现状。在同级政府做出决定后,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
  15.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管理权限、运作规则、程序、法定条件、标准、办理时限等予以明晰和规范。对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罚过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
  1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执法领域的现状,确定本机关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和内容,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由集体讨论决定。
  17.完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在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听证规则,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听证程序。
  18.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权限、程序和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对取得的证据,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应当是合法取得、确凿并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19.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书面决定应当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说明裁量的理由。
  20.在部分执法领域推行行政处罚告诫制。对轻微违法、依法可不予处罚的,先予告诫,并对违法事项作出记录;对告诫后不改正或继续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1.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的案卷评查制度。对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
  五、积极探索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2.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认真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不当现象的举报、投诉,理顺受理渠道,完善处理机制。
  23.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自律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类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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