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实行服务资格证管理制度。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须持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有3年以上准驾小型汽车以上车类的驾龄,并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方可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
四、落实行为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城市客运出租行业服务行为。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要会同市公安、交通、城管、质监等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安全、营运、服务用语等项规范。从事营运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监督、服务承诺、奖惩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的服务管理工作。营运出租汽车必须喷涂规定颜色、安装合格计价器、放置统一的出租汽车标志灯、装备统一的座套,并按规定喷涂企业名称、监督和投诉电话、运价标准等。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出租汽车”评选活动,对被评为年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的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标志牌。对管理混乱多次被乘客投诉或只收费不管理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加快市区出租汽车更新换代步伐,逐步淘汰微型面的。出租汽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营运车辆报废年限的,车主必须按规定予以报废,不得将报废车辆继续投入营运。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区新上出租汽车(含更新车辆)必须达到规定车型要求并持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运营证》,对已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行驶标准的出租汽车,由市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报废,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收回《运营证》。
(三)打击非法营运,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建设、公安、城管、园林等部门在市区统一规划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在市区繁华地段及主干道两侧,禁止出租汽车在非停靠点上客、下客和行驶中随意调头、猛拐;禁止出租汽车按公交票价跑公交线路或市郊班车线路;禁止出租汽车在公交站牌前后30米停放、载客。加大打击“黑车”力度,对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器等标识和设施的假冒出租汽车,无出租汽车《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业务的车辆,以及有出租牌照未按规定办理《运营证》的车辆,有关部门要依法严查重罚,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