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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通知
(三政〔2005〕51号)


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投资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管理工作
  加强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管理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营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是关系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出租汽车营运管理乃至城市客运出租行业的稳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工作。
  二、加强宏观调控,严格控制运力的投放
  市城市客运出租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城管等部门,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营运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汽车营运的情况。在既满足人民群众对出租汽车服务的需要,又兼顾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原则下,探索出租汽车运力投放的定量指标,做到科学合理地控制运力增长。
  三、推进体制改革,强化营运管理
  (一)全面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从2005年10月1日起,不再单独办理出租汽车入户营运手续,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批量公开拍卖,出让期限为8年,未到报废期的旧出租汽车按年度缴纳定额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拍卖活动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每年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组织进行,鼓励经济实力强、具有良好信誉的各类企业参与竞拍。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由市政府无偿收回。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营运满一年后方可转让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应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后,2000年7月1日以来实行的市区出租汽车单双号营运规定不再执行。
  (二)逐步提高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准入标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的要求,实行城市客运出租行业市场准入制度。出租汽车企业应具有10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车辆,并取得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方可在市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市区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达不到规模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或违反建设部第135号令规定的,由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取消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格,工商部门相应注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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