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森林防火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社会化投入机制。按照森林防火费用由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偿防控和救助模式。凡新造林地,要按标准配套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在林区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配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做到防火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立森林火灾扑救补偿机制。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费用由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给予补偿;火灾原因不清的,由林权所有者支付;森林火灾的肇事单位、个人或林权所有者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政府补助。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另行通知。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并完善森林防火政策,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各种森林消防车辆,税务部门免征车辆购置税;交通部门免收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部门免收各类风景区及保护区门票及停泊费用;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用通讯网络,免收森林防火专用电台、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广播电视、宣传部门要将森林防火宣传纳入公益宣传范畴,免费播放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森林火险预报;气象部门免费开展森林火险气象等级监测和预报工作,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灭火;通信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林区的通讯网络建设,保障森林防火通讯畅通,联系有关部门免费提供森林火灾报警专用电话。
四、搞好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
森林扑火抢险救灾情况紧急、危险性大、技术性强,必须由专业、半专业的森林消防队伍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管理,强化训练。2007年以前,重点林区县级政府应当建立20-30人组成的专职森林消防队,所有林区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半专职森林消防突击队。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各村民委员会也要组建相应的森林消防队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对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装备水平,加快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步伐,保障队伍“建得起、养得住、用得上”。按照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订的建设标准配备和完善专职或半专职森林消防队伍的设施设备。要充分发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扑火中的重要作用,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定期进行扑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不断增强扑火力量。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保障森林消防队员的工资、福利和有关补助的足额发放。所在单位要安排队员参加人身意外事故保险,及时为队员缴纳保险费用。森林防火部门要加强与林区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尽快建立信息反馈和灭火救援联动机制。改革森林火灾扑救中的资源配置方式,逐步建立分级布局、联动作战、装备精良、设施配套的森林火灾专业扑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