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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政府统一为五保对象代缴个人参保费用,办理加入合作医疗的手续,并优先实行医疗救助。
  五保对象死亡后,一次性发放其原享受的一年供养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五、五保供养资金的来源
  免征农业税后,五保供养所需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为主、村集体收益和个人承包土地收益作为补充的原则筹集。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五保供养人数和供养标准,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专项用于本辖区内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五保供养对象多、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困难的县,要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或从省、市补助财力中安排。市财政争取省财政每年通过一般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二)五保户承包土地由村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代为耕种的,集体或受委托的扶养人要根据五保供养协议(或敬老院入院协议),对五保对象的生活给予定额补助,补助的方式主要采取粮食等实物的形式提供。
  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从集体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五保供养资金由县级集中管理后,乡(镇)敬老院管理经费和工作人员报酬及其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确保五保供养工作正常运行。
  六、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资金,列入政府预算“农村社会救济”科目核算。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将五保供养资金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季度直接拨至敬老院,分散供养资金通过乡民政所直接发放给五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由银行直接发放到户。资金发放情况要登记造册,完善发放手续,报县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七、加强敬老院建设,规范财务收支和固定资产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改造和新建敬老院。积极筹措资金,切实解决敬老院建设中存在拖欠工程款等突出问题。敬老院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推进敬老院建设整体水平上台阶。
  各敬老院应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合格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账簿,完善财务手续,定期公布财务收支。敬老院为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利用现有资源开展以副补院,从事农副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敬老院财务统一管理,切实用于五保对象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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