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检查,重点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力度,对超速、超载、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停放以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对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手续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律扣留;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监管;对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携带运输通行证,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的,在禁止通行区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依法扣留,从严处罚。
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共同监督运输企业在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前制定详细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做到每次运输一车一图一表。
8月底以前,各县(市)、区要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
(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质监局配合)
自7月1日开始,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对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从7月11日开始,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的仓储和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的从业资格证件,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从7月21日开始增加查验告示牌和“毒”、“爆”标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同时,要求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安监部门对重点仓储和销售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对检查和监督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负责。
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市安监局负责,市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安监部门组织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努力提高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部门职责,制定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资源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仓库;确定每一个县(市)、区危险品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部门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在当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安监、公安、交通、环保、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处置预案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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