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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门在受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检验,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和车身上是否安装喷涂警示标志、文字等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质监部门要对定点企业生产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加强监督检查,要求罐体上必须标明容积,属“大罐小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在用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等容器定期检验情况的检查。对盛装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推广采用通过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鉴定的HAN阻隔防爆技术,进入人口密集区的车辆必须加装该设备。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设计规则组织生产,并及时将《公告》内企业违规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三)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队伍(市交通局负责,市公安局、安监局配合)
  7月1日至7月30日,各级交通部门要组织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驾驶、装卸管理、押运等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集中审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的条件要求,对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要配备素质较高的驾驶人和押运人,人员、车辆要相对固定;对没有从业资格的,一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或者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在安全驾驶方面存在其他隐患的驾驶人,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对从业人员要集中进行以危险化学品的容器使用、装载、运输和发生事故后如何处置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市公安局负责)
  认真执行全国统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办法。对申领在道路上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一律到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运输通行证。发证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查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每次启运前,托运人(或委托人)必须持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驾驶人资格证件和运输通行证到发货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签注手续。承办签注手续的公安机关,必须当场核对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押运人、驾驶人资格证件和运输路线、装载质量、启运时间,确认后在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意见,发还申请签注人;要对驾驶人、押运人进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的安全教育,要求其必须掌握所运载的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有关常识、事故应急处置原则及自防自救方法;签注后,把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时间按规定程序向途经地公安机关通报。运输活动结束后,托运人(或委托人)在规定时限内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五)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秩序(市公安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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