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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三门峡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通过专项整治,集中解决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遏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努力减少交通事故后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建立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任务、责任和措施
  各级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分阶段、分重点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
  (一)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市交通局负责,市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自7月1日至7月10日,各级交通、安监、工商部门要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集中检查,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条件、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发放安全整改通知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交通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要努力强化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行为的管理,要求运输企业对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状况进行逐车检查,重点检查车辆转向、灯光、轮胎磨损、制动性能、罐体安装牢固性等情况,并建立车辆安全行驶档案。对新申请设立的道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审核。
  (二)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市公安局负责,市交通局、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安监局配合)
  7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公安、交通、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检验。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的,交通部门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车辆,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于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公安部门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联系质监部门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并变更行驶证;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一经查获,要依法强制报废,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交通部门要监督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剧毒、爆炸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安装或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配备通讯工具,责令押运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携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卡》。安监、公安部门要责令运输企业为车辆配备人员防护和施救设备,并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安装告示牌(式样见附件1),告示牌上标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种类、罐体容积、最大载质量、施救方法、企业联系电话;在车身两侧和后部喷涂“毒”、“爆”文字(式样见附件2);在车辆或罐体的后部和两侧粘贴醒目的反光带,标示车辆或罐体的轮廓(式样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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