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均衡轮换的要求,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下达轮换计划。代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市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或者通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并优先选择国家粮食储备库为代储企业。
代储企业的数量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