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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加大契税征管力度,根据《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契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各类违规减免契税的政策,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各类地方性契税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实行对契税的直接征收,严禁财政征收机关以外的任何部门代收契税。要加强契税征收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契税征管体制,切实做好契税征管工作。
  三、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加快建立同房地产交易相配套的征管机制,健全与同级土地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证、征管相对接的网络,实行定期对账、稽核制度。对上市交易的旧房,要检查上手完税证,凡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一律视同“白契”,按照本次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向卖方追缴应纳契税。
  四、各级契税征收机关要积极协助土地和房地产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房地产交易机制,并帮助其改善必要的房地产交易设施条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财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土地、房产部门支付任何形式的劳务费。
  五、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个城市规划区内只能由一个房地产交易机构发放房地产证,不允许未授权单位多头发放。严厉打击房地产私下交易,凡买卖房屋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契税征收机关工作。各级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向同级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土地、房地产交易等有关资料,做到资源共享,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本单位集体、个人的土地和房产交易资料,完善房地产交易中的契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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