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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三门峡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将防治工作纳入病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任期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研究制定促进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技术支持;组织实施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降氟降砷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碘地区安排改水工程,统筹考虑并优先安排缺水的地区;加大对碘盐生产、销售网络建设和质量的监管,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的普及率。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已决定设立重大地方病防治专项经费。
  水利部门要将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高碘地区的改水工作纳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规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
  农业部门要将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病区的改炉改灶纳入农业沼气池建设项目。
  林业部门要对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教育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知识作为病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的常规内容。广电部门要多宣传、报道地方病的各种危害和防治知识。残疾人工作部门要配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的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的发生。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对碘盐生产、流通、贩运、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三)强化法制意识和手段,严格管理
  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地方性条例和部门规章,加强法制宣传,依法行政,使防治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四)拓宽投资渠道,落实防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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