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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三政〔200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的管理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我市的城市低保工作,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城市低保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这项制度的实施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保障城市贫困家庭基本生活、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作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提高保障标准,切实维护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物价指数尤其是居民日常消费支出出现了一定幅度的上涨,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水平相对有所下降,目前的城市低保标准已不能较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月130元提高到150元。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做好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工作。要依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做到科学测算,适当调整。保障标准应与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相适应,并与职工最低工资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其他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以保证城市贫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三、积极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城市低保家庭的特殊困难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科学分类,在“应保尽保”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分类施保”。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其低保补差水平要与一般低保对象有所区别,以提高低保救助的科学性,真正把低保金重点用到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居民身上。要提倡和推广“慈善超市”、“爱心超市”、“扶贫超市”等做法,将现金救助与粮油帮困等实物救助、提供照料服务等救助方式结合起来,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社会互助和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贫困群体的良好氛围,最大限度地为特殊困难群体排忧解难,切实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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