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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费率征收方式和减(免)征范围改革
  取消专业运输企业按费率计征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方式,公路专业运输企业车辆均按规定的费额标准征收公路养路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严格限制公路养路费征收减(免)征范围,凡领有牌证(含临时、试车、专用牌证)或投入使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费额标准缴纳公路养路费。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应按规定同时缴纳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废除一切违反国家规定的地方政策,不得减免交通规费,不得混淆交通规费各费种之间的征收界限。
  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和只在城市建成区内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公、检、法、司、安全部门悬挂警用牌照的警车,公安部门的消防车等车辆仍按原政策规定免征。
  除上述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再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三)征收计划的制定及超收资金管理
  从2005年开始,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收计划以该县(市)、区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按当年省计划递增率,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分解下达。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征稽机构要认真组织征收,并按照规定及时上缴。
  对各县(市)、区超计划征收的交通规费,市、县两级按三七比例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公路建设、养护等费用。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县(市)、区,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拨其年度公路养护切块资金中予以相应扣减,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在核拨其年度征稽经费时同样予以相应扣减。
  (四)强化征收稽查管理
  公安车管、农机监理、车购税征收等机构要积极配合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工作,及时提供车辆、车辆所有者和驾驶员、缴费(税)的有关数据、档案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军队后勤、武警后勤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协同追缴机制。公安车管和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车辆注册、过户、转籍、报废和年度审验手续时,要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实行联合办公,做好交通规费征缴工作,对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交通规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无牌、无证、无交通规费的车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后,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查处交通违章、治安、刑事案件中发现无牌、无证车辆无交通规费缴费凭证的,查处后移交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查实使用伪造、变造和盗用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号牌的车辆,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交通规费和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偿使用军队、武警部队牌照的地方车,由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将军、警牌照和手续移交军队、武警部队牌证发放机关处理。对军、警车辆违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军队、武警部队依照军纪、警纪处理。各部门之间应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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