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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保护缴费义务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筹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0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精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方式,加强征收监督和稽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提高我市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水平。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一)征收管理体制改革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交通规费、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交通局交通规费征稽处和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公路养路费(含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输管理费的征收、上缴和稽查工作,并负责辖区内车辆通行费征收稽查工作的行业管理。市公路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县乡公路管理处以及各县(市)、区交通部门相关机构不再承担相应职责。
  撤销各级交通、公路等部门原设立的交通规费稽查机构。
  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征稽人员定员的调配及定岗定责工作,所有新增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必须从现职交通规费征稽人员中择优选调,确保征稽队伍的稳定和整体素质。
  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征稽经费、稽查经费和人员工资等,由市级财政部门全额拨付市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市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直接拨付各县(市)、区交通规费征稽所。原各级汽车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使用的房产、设施,以及历年来由省、市交通规费投资购置的用于交通规费征稽工作的车辆、办公设备等国有资产,一并无偿移交给调整后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管理使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交通规费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后,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全额上交市财政专户,原支出使用管理权限不变,每年由市财政按计划全额拨付市交通主管部门,用于县乡公路工程建设、养护和运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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