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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在本市从业但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八)社会流动科技人员和农村优秀人才;
  (九)其他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当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人事代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委托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事宜。
  第九条 按规定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须由人事代理机构保管,办理人事代理事宜。
  第十条 人事代理机构对代为管理的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机构应加强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及时收集充实人事档案内容。
  人事代理机构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认真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可入档。
  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代管的人事档案材料,可出具代理对象所需的与人事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手续等,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手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开具,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在代理期间可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考评、调整档案工资等。
  第十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增加或减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五条 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时,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其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转入新录用、聘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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