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三门峡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代办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 市、县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管理工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第四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公正、高效、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办:
(一)保管人事档案;
(二)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申报、档案工资的调整、出国(境)政审手续呈报等事宜;
(三)代办人才招聘及人才培养;
(四)办理无入户地址的人员挂靠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口关系手续;
(五)代办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手续和转正定级手续;
(六)办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合同鉴证;
(七)接转党、团组织关系,组织开展党、团活动;
(八)其他与人事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事宜:
(一)企事业单位和外地驻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