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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三政〔2003〕3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小额担保贷款是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主要扶持政策,是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将其作为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难点、重点和突破点以及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事、解难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狠抓落实,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担保贷款机制
  各级政府要拨出专项资金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担保贷款基金要与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需求相适应,原则上首期担保贷款基金不低于100万元。经办银行要按照担保贷款基金的5倍进行放贷。没有成立担保机构的县(市),要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三政〔2003〕38号)文件精神,尽快在劳动保障部门成立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要确保6月底前担保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全部落实,工作正常运转。
  三、切实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搞好服务工作。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社区应在2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向担保机构推荐工作。担保机构在接到贷款申请后,应在5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担保手续。经办机构在接到担保机构的担保承诺后,应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查和发放。鼓励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开展“一站式”联合办公,统一审核,提高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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