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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石龙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石龙区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对辖区内焦化、水泥、建材、水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焦化、建材、染料、洗煤、煤堆场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辖区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石龙区政府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本方案确定辖区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0年4月30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2010年10月30日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石龙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焦化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对全市焦化行业进行调查,确定整治企业名单,由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对属于整合的焦化企业,在新生产线建成投运之时,老生产线必须关闭到位。在关闭之前,老生产线废气、废水、煤场等治污设施必须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2.工作责任。各有关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焦化行业综合整治工作,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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