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市区集中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暖温度为18℃±2℃。如遇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超供期间的费用另计。
  (五)集中供热取暖费标准的确定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建设部门、供热企业向市物价管理部门申报,以价格听证会形式核准收费标准,用户应按标准缴费。
  (六)供热企业应当依靠技术进步,逐步试行和推广采暖系统分户控制和用热计量收费的供暖方式,以适应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需要。
  三、市区集中供热规划
  (一)近期规划(2005年)
  规划范围:209国道以东,五叉路口铁路桥以西,河堤北路以北,金渠路、向川路以南。规划面积318万平方米。
  (二)中长期规划(2005-2010年)
  规划范围:东至东环路和崤山东路,西至209国道和开发区,北至北环路,南至青龙涧河和涧南工业区。规划面积1028万平方米。
  四、集中供热的管理
  (一)行政管理
  市建设部门下设集中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市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建设、国土、环保、劳动保障、质监、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二)技术管理
  依法获得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是市区集中供热合法的建设、经营、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据特许经营合同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建设、经营、管理好市区供热。
  五、相关政策与措施
  为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投资市区集中供热项目,市政府对获得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针对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供热企业筹资难,建成后又属保本微利企业等情况。为鼓励投资,允许供热企业本着“谁受益,谁出资”的办法收取集中供热入网费,收费标准暂由市物价部门核定,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