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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区集中供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2005〕23号)


陕县、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进程,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城市供热体系,节约能源,控制污染,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06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市区集中供热的有关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及实施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改善市民生活质量为目的,引入市场机制,保证消费者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实现市区集中供热,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从2005年起,经过3-5年的努力,市区内具有取暖条件的小区和单位住宅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在市区形成合理的集中供热布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市区集中供热事业逐步走向良性循环,实现规范、持续发展。
  (三)实施步骤
  按照“强力推进、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要求,到2005-2006年采暖期实现集中供热面积达到市区取暖面积的30%,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原则
  (一)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规定,市区集中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市建设部门是市区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经市建设部门公开招标,获得市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的供热企业是市区集中供热合法的建设、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享受政府授予的合法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30年。
  (三)市区内所有需安装取暖设施的建筑,原则上必须使用集中供热,禁止新装锅炉,逐步拆除原有小锅炉。个别因特殊需要或其它原因暂不能参加市区集中供热的单位或住宅小区,经市建设、环保部门同意后,可在批准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必须采取环保措施或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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