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管理部门留取全市公路养护经费的5%,用于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特殊小型项目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在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中,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用交通规费投资在市公路部门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市级国有资产,在清产核资、资产登记后,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历年用交通规费在各县(市)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按帐面原值划转给各县(市)政府管理。市、县两级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划转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干线公路现有路产、路权及公路沿线附属配套设施不属于本次事转企划转的国有资产(包括养护中心、大小道班、交调房等),仍按原管理渠道由市、县(市)公路管理部门管理。
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原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强化监管,落实质量责任制
坚持“科学养护、全面养护和及时养护”的方针,落实责任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市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制定辖区内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计划,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市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制定全市辖区内干线公路大、中、小修工程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对于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的公路养护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计划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干线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将干线公路养护质量标准、工期、主管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在本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护计划的监督执行。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业管理,督促其按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确保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出现大面积病害,连续三个月好路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维修养护,限期达到标准。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市公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支付。经营企业拒不支付所发生费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规定,责令其暂停收取公路通行费,并指定市公路管理部门代收公路通行费,用于该公路的养护维修费用。代收时限以达到应支付的养护维修费用为止。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终止其经营权,并将其经营权及时公开拍卖,以确保公路正常养护和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