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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三)养护运行机制改革
  实行公路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打破区域和系统界限,大、中修工程按项目,小修和保养按路段对养护企业、养护技术咨询监理公司全部实行公开招投标。公路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
  实行养护市场准入制度。养护企业必须具有养护资质。养护企业资质的申请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批。养护企业依据核批的养护企业资质等级参与公路养护市场竞争。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建立养护企业,参与公路养护。
  (四)养护资金管理改革
  非收费干线公路的管养费用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按省定包干基数,切块给市公路管理部门,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按照省核定的切块包干基数和年度公路养护任务,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公路部门制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养护经费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将管理经费拨付县(市)财政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各县(市)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收费还贷公路的管养费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统贷统还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81号)规定的比例,由市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应检查、监督通行费收入如数按期上解省财政部门设在我市的财政汇缴专户。经营性收费公路的管养费用,由经营公司承担。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的路段,其资金拨付比例同上,拨付渠道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河南省部分国道干线公路和部分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委托管理和转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89号)的规定,由省交通公路部门拨付市公路管理部门。
  市、县(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市、县(市)公路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经费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市、县(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养护经费和管理经费使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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