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做好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要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各级财政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储备资金,要保留常年规模,优先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需要。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和对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的饲养者进行补贴等方面。
扑杀补助标准:雏鸡2-3元/只,成年鸡12-20元/只;雏鸭3-4元/只,成年鸭18-20元/只,雏鹅4-6元/只,成年鹅25-30元/只;种雏禽10-15元/只,成年种禽18-35元/只(根据品种、代次和日龄大小确定);其它禽类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4号)精神,扑杀补偿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和饲养者个人按5:2:1:2的比例负担;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等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疫苗经费由省、市、县财政按3:3:4的比例负担。
(三)技术保障
市设立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禽流感、血清学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各级指挥部要组建由各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并要加强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其正常运行。
各级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疫情应急行动模拟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分部门的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模拟演练要重点检验统一的指挥系统,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疫情预防控制系统的应急处理能力。
七、其它事项
(一)所有附件都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对相关内容的补充和说明,具有与正文同等的效力。
(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三)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2.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控制预备队
3.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办法
4.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5.封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