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的。
二、指挥系统
市政府成立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畜牧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负责日常工作。
指挥部的职责:制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疫情;监督管理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决定启动、停止本预案。
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全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各级政府、部门职责
(一)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对本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治经费及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发布封锁令。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