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编委《关于省卫生厅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辽编办发[2004]74号),省卫生厅增设的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核定行政编制4名,其中处长职数1名。
四、选择使用人员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一)任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2、坚持德才兼备,高学历、高素质的原则。
3、坚持职务结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
(二)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人选的基本条件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1人)人选除应符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条款外,结合工作需要,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思想,能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廉政勤政,遵纪守法,工作作风扎实,在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
3、具有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有在公务员岗位或医疗、预防、卫生监督等单位工作的经历,熟悉业务工作。
4、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
5、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
6、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或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规定。
(三)卫生应急办公室非领导职务人选的基本条件:厅机关公务员或厅机关拟选调的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人员定岗程序
(一)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定岗程序
1、公布职位。将竞聘职位、职数、任职资格条件等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公布。
2、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到厅人事处报名。
3、资格审查。由厅人事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确定竞聘人选。厅人事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厅党组研究确定竞聘人选。
5、述职竞聘。报名参加竞聘人员在厅机关组织的大会上介绍工作经历和工作设想。
6、民主测评。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拟聘人员应在民主测评中获相对多数的信任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