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本院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按要求做好各项登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用要单独建帐管理;
(三)与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合作医疗费用的结算;
(四)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五)管理有关医疗文书;
(六)接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在诊疗过程中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必须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复式处方,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不得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卫生部及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要了解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知识及相关政策,提高业务水平,适应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需要。
第二十条 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就诊时要使用《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中的药品,特殊情况必须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中的药品时,要征求患者或患者家属的意见并签字,同时在处方上注明“自费”字样。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执行,使用非《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的诊疗项目时,应在处方或化验单上注明“自费”字样,并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门诊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