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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民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适当调配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做法,结合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经办机构。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名称可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所需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启动当年县(市、区)政府要为经办机构配备微机等必备的办公设备。
  七、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与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建设。首先要加强县医院建设,使之成为全县的医疗、急救和业务指导中心,使较疑难的患者在县医院可获得明确诊断与有效治疗;其次是加强中心卫生院、偏远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建设,使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在乡(镇)内可获得良好的治疗服务;第三是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使农民就医更加便捷。为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按中央有关政策,于2006年内将其上划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要将乡镇卫生院上划县管作为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严格按照《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辽卫字〔2004〕23号)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认真做好各项预防保健工作,千方百计地节约合作医疗费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八、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加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逐步实施网上审核报销与管理。信息管理软件必须符合卫生部下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要求。结合国家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合作医疗信息平台,构建统一、规范、安全、可信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
  九、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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